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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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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法学 作者 梁慧星
作者机构 出版地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1995
分类号 丛书项
ISBN CIP
项目类型
图书简介 第四节近代民法学的形成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发生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即以“家”为原形的各种各样的自立权力构成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国家与作为纯粹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彻底分离。当然,从中世纪末期以来,关于国家权力的“公”的观念,就已经开始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的领域相分离。但当时所谓“私”的领域,暂时仍然包含有政治的要素。与公权力无关系的“私人”,享有“私权”。该“私权”不限于纯粹经济关系所生的权利,政治的权利也包含在内。换言之,尚水与前国家的良的旧权利或既疙໔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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