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文社会科学评奖机制
杜学亮
在现实情况下,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机制,应当就人文社会科学本身的特点及评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
评奖机制影响评奖作用的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解决改革中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为了检验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学术价值,鼓励和表彰精品力作,促进成果转化,各级政府以及各种学术组织设置了类型多样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其中既有政府奖,也有非政府奖;有全国性的奖项,也有地区性的奖项;有综合性的奖项,还有单科性的奖项。这些奖项对科学评价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学术价值,激励研究人员创作的积极性,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评审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产生的社会作用也有很大差异,之所以如此,与评奖机制有很大关系。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机制是一个从奖项的设计到评审的组织等一系列过程的综合体系,其中,包括奖项设置、奖项申报、评奖方法、评奖指标体系、评奖工作程序、评奖监督等各个方面。在评奖过程中,各个奖项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哪种奖项设置方式更符合成果特点还存在分歧;申报范围不尽一致;不同的奖项在评审机制上均有自身的做法;大多数奖项规定了监督制度,但执行并不彻底。在现实情况下,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机制,应当就人文社会科学本身的特点及评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
奖项设置不应追求“新”、“奇”
针对现有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在奖项设置上存在的问题,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应该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深入研究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表现形式的共性和差异性,科学设置奖项类别。按照学科设奖、按成果类别设奖,都可以进行选择和尝试,关键是要找到评奖的共同标准,如果没有共同的标准,分类设奖将是今后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在奖项设置上的主要趋势。专著、教材、论文、咨询报告、电子出版物,等等,其创作的投入程度、社会影响是不同的,要判断它们的学术价值,标准必然也是不同的。
在奖项的等级上,针对目前各类人文社会科学奖项等级差异的情况,从国家层面应进行规范,而不是追求“新”、“奇”,“一、二、三等奖”应是奖项级别基本的设置。从严格意义上分析,“特别奖”、“特等奖”、“提名奖”、“荣誉奖”、“鼓励奖”、“优秀成果奖”,不代表奖项的级别,也不具备可比性,尤其是不同的奖项之间,标准不同,评出的成果质量上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而有些奖项之所以设置这些奖项,大多是出于对成果创作者“面子”的考虑,前两种以示重要性,后四种以示安慰。
评奖申报范围需进一步扩大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不同于自然科学成果,它的形式表现多种多样。除了最基本的表现形式——著作、论文之外,还有许多其他表现形式,如为政府部门、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有的系公开出版,有的不公开出版,还有的需要保密。而这些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以后却会产出直接的应用价值。再如,普及读物一直被认为学术含量低,但有些群众需要、发行量大的读物有很大的社会影响,甚至影响一个时代。目前,大多数奖项已将咨询报告列入了评奖范围,但普及读物还未全部列入。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中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电子出版物、数据库、教材等,这些成果是否应该纳入评奖范围,需要对这些成果进行研究,也需要评奖者以更开放的姿态,将更多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列入评奖范围。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还有一个不同于自然科学成果的特性,即它的“社会效益的滞后性、衰减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更是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现。正是这一特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价值,尤其是专著和论文就需要一定的时间积淀。目前,各类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般两年到四年评选一次,评审者也注意到这一问题,一般规定参评成果的时间起点必须是评奖年前一年或前两年的作品。一般来说,一部作品出版或发表以后,如果不是热点问题,其影响一般在两年以上才能显现,有的甚至更长,因此参评的成果应该至少出版或发表两年以上,使得各单位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多的进入评奖范围,以增强评奖成果的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主要是人的思想的产物,其价值评价具有相对性,社会影响力具有间接性,无法直接判断成果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推动作用和对社会政治经济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价值的判断还要由人来做出,那么究竟应该采取哪种评价方式,怎样遴选评价专家,就成为任何一个评奖组织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由于人文社会科学成果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其评奖活动也就不能形成统一的评价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评审,就不能采取单独的定量或定性评价方式来判断成果的价值,而必须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钱端升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为例,该奖在通讯评议阶段,专门设计了通讯评审分值表,从理论或观点的创新性、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对学科建设或法治建设的贡献、研究方法、学界或社会的评价五个方面设置了不同的分值,评审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给出相应的分值。这种做法,从评审本身是定性的,最后的赋值又是量化的,很好地实现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的结合。为了给专家评审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对于著作和论文,还可以考虑引入CSSCI引用率评价手段。CSSCI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核心期刊数据库,该数据库中的期刊均是经过社科界认可的核心期刊,相关成果的引用率基本反映了该成果的学术影响力。通过这些数据,可以帮助专家全面了解参评成果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公正地评价这些成果。
由评奖单位自行组织评审活动固然有许多方便之处,但也使自己身陷其中,如果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往往成为诟病的原因之一。为此,有研究者提出可以采取委托评审的方式,即将评审过程全权委托一个中立的机构组织评审,主办方只要要求被委托者遵循评奖办法和评奖标准进行即可。这样做的优点可以排除人为因素干扰,使专家意见得以充分体现,又能避免专家们各执一词,导致评审悬而不决,从而做到评审工作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这种方法,在目前评奖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应该是可以尝试的。可能有人担心,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出现违规的情况如何处理,“钱端升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委托通讯评审的方式为我们提供了借鉴。该奖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由委托者与被委托者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在评审中互相遵守保密的义务,一旦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将评奖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各类评奖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名利的诱惑使学者的道德受到严重挑战,评奖中的非学术因素,如人情因素、利益驱动、行政干预等都影响了评奖的公正性。各类奖项虽然注意到这一问题,也在评奖文件中规定了监督制度,但执行起来还是很难,这就需要从评奖的整个过程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主要包括:(1)严格申报成果审核制度,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成果严禁进入评审程序,随时发现,随时处理。(2)严格对评审专家的监督,谨慎选择专家的同时,对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要严肃处理。(3)探索建立外部监督的模式。如果暂时条件不具备,可建立专门的评奖监督机构,全程监督评奖过程,做到程序合法、公正。(4)完善公示制度,这既包括评奖结果公示,对申报成果,如果有条件也可以先行公示,将评奖活动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评奖活动得到社会的认可。(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报》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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